•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3-00309
  • 主题分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3年06月2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3年06月22日
  • 标  题:高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和培育申请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高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和培育申请指南

(一)确定主体

按照总体目标要求采取“街道推荐+区级认定”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由各街道初步筛选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主体,经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资格认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确定为项目主体的合作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应规范编写项目申报书,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明确补助资金补贴的建设用途。重点培育支持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和联合社、新升级为省级农民合作示范社、新纳入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示范社和家庭农场示范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纳入市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申报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做好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保留好项目的建设方案、管理文件、影像资料等资料。

(三)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联合验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设主体补助资金最高为项目总投资的30%。纳入奖补范围的合作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应提供资质证明。支持“三品”品牌创建的主体应提供国家农业部或山东省农业农村厅颁发的品牌认证证书。

监督渠道:0632-869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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