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366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2年06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6月13日
  • 标  题:2022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2022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处罚行为名称:吴文玉涉嫌违法购买饲养濒危物种“陆龟”案    

处罚行为编号: 11370400004236563X22071501

检查行为编号: 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9

监管对象类型:个体工商户   监管对象:37048119*******250

  行政相对人:吴文玉          行政相对人性质: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编码:37048119*******250

注册地址: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花苑24号楼1单元1702室 

经营地址: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花苑24号楼1单元1702室 

实施机构: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实施机构编码:11370400004236563X     

受委托部门:  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受委托部门编码: 11370400004236563X   

监管目录子项 :        

案件来源: 有关部门移送      处罚程序 :  一般程序  

立案时间: 2022年06月02日      

立案文书号: (枣高)综法案立通字[2022]06-02-01号

是否涉刑案件: 否            是否重大案件:  否

是否听证: 否                是否法制审核:  是

法制审核日期: 2022.06.30    法制审核意见:  同意  

是否集体讨论:  是           集体讨论日期: 2022.07.07   

违法事实:

2022年02月09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枣庄市公安局《转发鲁公森 转发(2021)6号对河南2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线索开展协查的通知》要求,在工作调查中发现吴文玉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涉嫌擅自在网上购买饲养疑似濒危物种陆龟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吴文玉购买的2只疑似陆龟,分别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中的胫刺陆龟和豹纹陆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款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

违法依据:

当事人吴文玉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购买饲养两只濒危物种“陆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认识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该陆龟已移交至临沂动植物园。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圆整(¥:33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圆整(¥:3300.00元),上缴国库。

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实缴罚款金额:¥:3300.00元

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其他处理情况: 通报其他部门      

移送时间:            不予行政处罚:否   

结案日期:2022.07.22     行政复议 :  无      行政诉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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