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2-00012
  • 主题分类: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1年08月0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8月09日
  • 标  题:2021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2021年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处罚行为名称:枣庄万佳优客网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限经营并且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处罚行为编号:11370400004236563X21080902

检查行为编号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1.08.09

      监管对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对象91370400MA3ELH5D4Y

行政相对人潘娇廷   行政相对人性质:法人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行政相对人编码37040319*******56X

注册地址:枣庄高新区永福北路福霖嘉园二期门市584

经营地址:枣庄高新区永福北路福霖嘉园二期门市584

实施机构: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实施机构编码11370400004236563X    

受委托部门 枣庄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受委托部门编码11370400004236563X  

监管目录子项       

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0713日     

立案文书号枣高综法案立[2021]07-13-02

是否涉刑案件:    否       是否重大案件:     

是否听证:        否        是否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日期: 2021.07.20  法制审核意见: 同意

是否集体讨论:是        集体讨论日期: 2021.07.23  

违法事实:

20210704日,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兴仁派出所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位于枣庄高新区永福北路福霖嘉园二期门市584的“优客网咖”网吧(枣庄万佳优客网络有限公司),在2021625日晚至626日凌晨期间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并对该网吧当事负责人高聪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高聪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签字确认,现该案件线索移送我局处理。

违法依据

公司网吧未按规定时限经营并且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综上所述,鉴于该公司网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已提交整改报告(在门前张贴营业时限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对本案作出如下拟处理决定:

  1. 给予警告;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上缴国库。

执行方式自觉履行    结案实缴罚款金额¥:2000.00

执行结果完全履行      其他处理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移送时间        

不予行政处罚:否     

结案日期: 2021.08.10

行政复议  无     行政诉讼: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