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564
  • 主题分类:救助对象认定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1年01月08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1月08日
  • 标  题:枣庄市高新区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市高新区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枣庄市高新区城乡低保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一、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1、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2、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2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本市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依靠父母以外其他亲属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5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金。

本条第45款规定中符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依相关规定办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不再单独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因病(伤)致贫家庭,予以整户施保。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减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2、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3、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家庭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户认定。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因学致贫家庭,予以整户施保。

1、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4、学生(学前儿童)仍在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户认定。

二、低保扣减标准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1依靠父母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3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认定;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认定

2、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有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中的子女均未成年,家庭中的父或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且无法精准认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50%计算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整户施保。

3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业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5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施保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认定为低保对象: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8、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四、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低保标准2倍的;

2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4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5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6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1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互联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低档摩托车、非经营性农用拖拉机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3房屋、地产;

4)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5其他财产

(二)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6个月或者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

3)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4)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5)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6)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7)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8)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9)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0相关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30%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老年人子女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或者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有完全赡养能力子女的老年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本条所述老年人子女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的机动车价值和货币财产价值。

(二)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5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6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7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8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等;

9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0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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