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371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标 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救助对象认定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救助标准
目前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507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500元、1000元、1500元确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
各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在其所居住的村(社区)公示;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