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365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标  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 效力状态:有效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救助对象认定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救助标准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保障金。

  目前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城市每人每月44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39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10日内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为单位派人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

  对于明显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中多数人反对,以及其他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情况,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派人组织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按标施保政策,防止错保、漏保。必要时乡镇、街道可以报告各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是否认定为低保对象的决定。

  3.审核和审批

  乡镇、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布拟保障人口、拟补助金额等,公布时间为7天。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有异议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

  对不予批准的,各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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