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185
  • 主题分类:申报指南
  • 发布机构: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1年09月13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9月13日
  • 标  题: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 效力状态:有效

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一、场景名称

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个人。

三、联办事项

1.临时救助

2.特困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

4.经济困难老人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四、牵头实施机关

市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五、实施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3.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十六):“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三)《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第一、二、三、四部分。

5. 1.《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4.《关于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5.《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鲁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1号);6.《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

六、办理条件

(一)临时救助办理条件: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办理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单人户认定为低保对象:

1.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3.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依靠父母以外其他亲属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5.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监护的未成年人,监护人需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金。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认定为低保对象:

1.依靠父母供养的未成年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3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认定;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认定。

2.单亲家庭(父母双方有一方死亡或宣告失踪)中的子女均未成年,家庭中的父或母靠打零工维持生活且无法精准认定收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 50%计算收入,扣减后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整户施保。

3.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无业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民政部门在计算家庭总收入时,按50%予以扣减。扣减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予以整户施保;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因病(伤)致贫家庭、因学致贫家庭,符合低保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扣减后的家庭收入情况纳入整户施保或单人户施保。

(四)经济困难老人补贴办理条件: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

(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9.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提交材料

材料清单见附件1。

八、申请方式

各街道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专窗,负责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服务大厅窗口现场办理。

九、办理流程

(一)一单告知

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审批服务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一表申请

申请人填写《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综合申请表》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十、审批时限

临时救助:15个工作日。不含问题整改时间。

特困救助:12个工作日。不含问题整改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12个工作日。不含问题整改时间。

经济困难老人:12个工作日。不含问题整改时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10个工作日。不含问题整改时间。

监督投诉渠道

1. 现场监督投诉:薛城区光明西路1699号高新区管委会306室

2.电话监督投诉:0632-8690316

3.电子邮件监督投诉:syj370407@163.com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1.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联系电话:0632-8269366,0632-3310107

2.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联系电话:0632-4429938


镇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所属村居


联系电话


家庭详细住址


家庭类别


申请救助事由





年   月   日

村居意见


村居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镇街民政调查意见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民政办审核意见及建议救助金额


民政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审批意见


镇街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8.2.1 困难人员救助“一件事”综合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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