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18-00680
  • 主题分类: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05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18年12月05日
  • 标  题:排污许可证核发
  • 效力状态:有效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审批依据:
1、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 《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 《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申请主体:
枣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三、申报条件:
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3、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4、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总量确认书、污染治理设施验收合格证或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处理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表附后)
五、办理时间及时限: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光明西路1677号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除外。 
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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