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050
-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 发布机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16日
- 文 号:枣高财〔2020〕85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30日
- 标 题: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枣庄市2021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枣庄市2021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枣庄市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枣财采〔202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高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贯彻落实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或产品,应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四、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网上商城采购的项目,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申报计划,在齐鲁云采-枣庄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购买。
附件:
枣庄高新区2021年集采目录及限额标准(枣高财〔2020〕85号).pdf
2020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