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085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 发布机构:兴仁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时间:2021年11月02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1年11月02日
  • 标  题:兴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 效力状态:有效

兴仁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是否执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政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政务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管理权限,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泄露国家秘密的,或者未经相关第三方同意公开政务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七)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经监察机关督促纠正拒不改正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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