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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2-10395 主题分类 土地
成文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0-12-11
发文机关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键词 标准地
发文字号 枣高管发〔2020〕7号 有效性 失效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枣高管发〔2020〕7号


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各集团、园区运营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枣庄高新区投资环境,加快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要求,在枣庄高新区范围内逐步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枣庄高新区“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枣庄高新区“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枣庄高新区投资环境,加快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要求,在枣庄高新区范围内逐步推行“标准地”出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枣庄高新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的出让。

二、主要内容

“标准地”是指事先明确规划、能耗、环境、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等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置条件,进行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受让企业必须承诺按出让条件开发建设“标准地”,项目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一)事先做好区域评价。各部门根据职能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块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工作,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

(二)明确“标准地”出让指标。建立枣庄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见附件1),包括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规划中心)

(三)做好“标准地”出让准备。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五通一平一围墙”(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有线电视管线、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做好政策处理、协调工作,确保“净地”出让。

三、操作程序

(一)出让申请。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提出“标准地”土地出让申请,收集区域评价成果,负责牵头设置好“标准地”出让地块详细指标。(责任单位: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二)部门联审。由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牵头,召集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规划中心等部门,对拟出让的“标准地”地块详细指标进行联审,出具拟出让地块联审意见,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根据联审意见编制土地挂牌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配合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金融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规划中心)

(三)企业承诺。土地出让后,根据《枣庄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受让企业要与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见附件2),明确违约责任,并承诺按约兑现指标。

(四)产权管理。受让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7个工作日内,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予以颁发《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区综合执法局、高新规划中心及相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进行联合复核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属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违背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区综合执法局、高新规划中心)

(六)达产复核。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能耗、环境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项目用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责令受让企业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并解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根据评估研究确定。(牵头单位:区经济发展局,责任单位:区财政金融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党工委委员张忠良同志任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高新规划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枣庄高新区“标准地”出让工作专班,统筹负责“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区经济发展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标准地”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的紧密衔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在最短时间内开工建设。

(三)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各部门根据“标准地”相关标准及法定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区经济发展局要做好项目投产后的经济评价工作;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负责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的巡查、建设管理等工作;高新规划中心要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项目开工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各街道和产业园区要加强对项目推进管理和服务,落实全程管理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2.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附件1:

枣庄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

控制指标

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工业项目用地指标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容积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

2.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达350万元/亩以上,其他范围达280万元/亩以上(不得低于省控制标准)。

3.单位能耗标准:单位产值能耗≤1.4吨标煤/万元。

4.单位排放标准:根据行业标准。

5.亩均税收: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

6.绿色建筑:不低于1星级。

7.装配式建筑指标:不低于25%。

8.配套设施:非生产性建设规模不超过项目建设总规模的10%。

不同产业要求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予以提升优化。

附件2:

项目用地投资协议

甲方: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用地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枣庄高新区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出让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个月内开工建设;

项目在实际开工之日起     个月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枣庄高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税收情况、配套设施建设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只能用于(准入产业类别)的项目建设。

(二)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开工、竣工。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前分别向甲方提交《施工许可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乙方违约。

(三)乙方承诺: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3.项目亩均年产值不低于      万元/亩,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

4.该项目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     吨标准煤/万元;  

5.环保要求:

6.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      年   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及上年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指标核验申请(以下简称“指标评价考核”)。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7.其他要求: 

(四)一次性出让的宗地在未通过指标评价考核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其他约定外,乙方还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应接受本协议甲方监管事项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保证除本协议的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外,协议的其他内容不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照挂牌成交价的  %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协议第一条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六)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

(七)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开工日期或经甲方批准同意后的延后日期开工建设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或出让合同的约定日期竣工的,每日按照挂牌成交价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一次性出让的宗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或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产值能耗、环保要求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应予以整改,并保证在1年内达到评价标准。如经整改后评价指标仍然不达标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的方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所涉地块基本情况发生变动而乙方不办理变更备案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五)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六)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购标准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

(七)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方式

(一)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2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仲裁或诉讼产生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六、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枣庄高新区签订。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文件附件:

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标准地”出让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