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70400/2022-1543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19-06-05
发文机关 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办发〔2019〕2号 有效性 失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高管办发〔2019〕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94号)《枣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19〕1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将“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百日行动”推向深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遏制重特大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爆燃事故,有效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建国70周年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由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有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共分4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上旬)。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有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分别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并部署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将行动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百日行动”,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三)专项检查督查阶段(7—8月)。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企业风险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有关责任部门组成检查组,分行业领域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区安委会适时组织对重点行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督查。

(四)“回头看”阶段(9—10月)。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期间,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并于10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区有关责任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参照附件3表样),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保证此次排查整治精准有效。其中,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排查、检查发现的各类企业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由区或各街道办事处分级挂牌督办。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推动企业落实法定职责和法规规程。要以有关法律规章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规程为依据,认真开展企业履职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认真落实我区《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要将企业外包施工安全管理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非法外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现场作业不规范以及外包工程合同安全责任不合法、不落实等问题。修订《枣庄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保护举报人权益,发动职工群众举报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

(三)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专项检查。对高危企业逐一检查,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采取现场抽测等形式,重点检查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四)严格标准从严执法从重处罚。负有监管执法职能的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区级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异地执法、暗访抽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搞好复查监督,严防整改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围绕事故易发多发和风险隐患集中的领域,查处一批重大突出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从重处罚,警示震慑同类企业自查自纠。区安委会对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执法检查和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区级各监管执法部门要成立指导小组,加强对全区执法检查的指导协调,确保执法检查内容、程序、标准、效果相一致。实行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检查发现或者职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处罚、不监督整改的,相关监管执法人员一律按失职查处;对一罚了之、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律按渎职论处。

(五)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力度。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制订《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街道办事处属地“打非”责任,突出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突出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行为。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督导检查。区领导同志在基层调研督导工作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基层和分管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以上率下,传导压力。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明查暗访,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专项行动期间,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相关情形见附件2)。对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三)加强工作调度和分析研判。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利用全区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专业委员会要组成工作专班,抓好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和督导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月15日前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2.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附件1:


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分工方案


一、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任务及分工

坚持全面监管防范与重点排查整治相结合,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风险,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特别是风险管控措施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健全实施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深入排查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特别是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违”行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行为,重大安全风险不评估管控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行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行为,以及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公用事业中心、交警大队牵头,重点围绕公路运输,“两客一危”、公交车、桥梁、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特别是客运车辆及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由国土矿产资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重点围绕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地质灾害防治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由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经济发展局牵头,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建设施工活动,油气管道保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由建筑施工、市政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建设局牵头,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由旅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政工部牵头,重点围绕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由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政工部牵头,重点围绕文化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由农林水利防汛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社会事业局牵头,重点围绕农业机械超期服役、违规作业、违章载人以及组织实施跨地域大规模耕播、收割作业、渔业养殖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由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站锅炉范围内的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由区消防大队负责,按照省、市、区“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安监局牵头,重点围绕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以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围绕工贸领域金属冶炼、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由商贸流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投资促进局牵头,重点围绕商贸流通、各类专业市场及经营场所等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重点围绕各类养老、救助等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聚焦“四个重点”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重点区域。(1)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 (3)铁路公路沿线; (4)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

(二)重点行业领域。(1)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2)民爆物品行业;(3)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4)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

(三)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近两年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发生爆燃事故的企业;(3)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4)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5)停产关闭企业;(6)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7)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

(四)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

对于“四个重点”,要精准施策、重点管控。对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防范区域安全风险。对重点行业领域,分行业制定实施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指南,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对重点企业,开展重点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对重点环节和工序,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没有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附件2: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有关责任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我区被“一票否决”的,对有关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爆燃事故的;发生致人死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2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责任街道办事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附件3: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整改

要求

复查

验收

(一)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

1、隐患排查①是否建立排查治理制度。②是否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③是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④是否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制隐患排查记录。⑤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及时治理;治理情况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情况;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8条第1款;

② «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 查 治 理 办法»第 7条、11条;③«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 27 条;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 条第2款。

查阅隐患排查治台帐;现场抽查,核对隐患治理情况。

未编制与风险点、管控级别一致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生产现场类、基础管理类);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以正式文件发布。制度中未包含排查频次、责任分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治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未按职责分工及时间要求进行排查。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编造隐患排查记录。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治理;治理情况达不到安全要求。暂时无法整改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及防范措施;防 范措施未落实。 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治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 法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 行 规定»、«山 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根据问题表现作出相应具体要求

根据问题表现作出相应具体要求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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