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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六)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制订《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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