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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3.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3.1 新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3.3.2 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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