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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
发布时间:2025.01.24
施和方法,指导企业安全管理。共组织9名派驻监管人员、6名专家,对区内三九药业、八亿橡胶等6家重点企业开展流动式驻点监管;启动两轮重点行业领域外聘专家包保检查活动,先后为108家次企业提供诊断式安全体检服务,查出隐患628条,指导企业按规范标准完成整改。加大安责险推广力度,截至目前,投保企业......
发布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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