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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应当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发布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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