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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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