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5条 用时0.018秒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发布时间:2022.02.02
对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