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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开工前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或者未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发布时间:2026.02.26
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发布时间:2025.12.15
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
发布时间:2025.10.24
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挽回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依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发布时间:2025.08.27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发布时间:2025.05.21
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3、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和补偿事项。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
发布时间:2025.05.21
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3、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和补偿事项。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
发布时间:2025.05.21
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
发布时间:2025.05.21
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 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
发布时间:2025.05.21
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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