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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并参照乘坐合理交通工具应发生的费用,对此酌定为2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法院参考鉴定意见、医院诊断证明酌定营养期为75天,参考所在城市的相应物价水平等因素将营养费标准酌定为50元/天,据此计算合理的营养费为375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考虑到家庭护理成本过......
发布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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