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79条 用时0.027秒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发布时间:2025.06.25
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
发布时间:2025.05.21
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
发布时间:2025.05.21
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 县级以......
发布时间:2025.05.21
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另行储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的用水。第四条 枣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第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依法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5.05.21
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
发布时间:2025.05.21
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
发布时间:2025.05.21
低于5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省、市、县文化和旅游部门1.《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至五十九条3.《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6......
发布时间:2025.01.29
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发布时间:2025.01.24
得到有效落实和高效运转。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故未收取信息处理费。(二)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一是加强民政互动。我局着眼政务公开的宣传推广力度,通......
发布时间:2025.01.17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