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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
发布时间:2025.05.21
自改变取水用途等;未及时变更取水许可证的;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包括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修建取水工程或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等河道内取水;取水许可失效未延续仍继续取水的;3.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已安装计量设施但不能正常运行的;规模以上取水......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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