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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宜种植水源保护林草或发展有机农业。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受益群众均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水源地不受破坏的义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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