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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历史最高抄见水量加倍计算。(二)盗水起始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用于建筑、饮食、洗浴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用于经营的每日盗水时间按8小时计算,用于生活、行政事业等用水每日盗水时间按4小时计算。第四十三条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金......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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