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1条 用时0.014秒
或接受媒体采访。 (2)公众信息发布时机。公众信息发布的时机是:当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被证实;采取重大公众防护措施;天气条件对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其它必要的时间。......
发布时间:2017.01.03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