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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枣庄市兰太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2......
发布时间:2023.12.13
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12......
发布时间:2023.12.13
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
发布时间:202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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