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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发布时间:2025.05.21
社会事业局牵头,区经发局、区建设局等配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在超采区内确需取用地下......
发布时间: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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