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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二、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营业并彻底拆除相关经营设施。对不停止营业及未彻底拆除相关设施的,一经发现,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
发布时间:2021.08.23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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