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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
发布时间: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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