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1条 用时0.015秒
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POS单或现金进账单)原件及客户购房合同的备案号; 提取金额截至购房合同备案之日当月之前(含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已付房款,且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逾期后不再办理。 主持人 :......
发布时间:2018.08.13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