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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因此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进行抗辩。在A公司已提交知名度证据,客观上能够认定在先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B公司,B公司无法证明其使用字号具有合理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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