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1条 用时0.019秒
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部分企业字号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中,B公司往往以其不知道在先字号,其企业名称系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法注册登记,因此不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进行抗辩。在A公司已提交知名度证据,客观上能够认定在先字号“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
发布时间:2024.02.23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