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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字号近似的标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字样具有合理依据,B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造成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A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连续30日在行业知名官方网站首页等公开声明(上......
发布时间: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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