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相关结果约1条 用时0.02秒
除符合本办法 3.1 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收发记录的保持期限不得小于1年。3.3 申请人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除符合本办法3.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3.1 新设立的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或构成重大......
发布时间:2025.05.21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办 枣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维护
地址: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电话:0632-8691209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16043956号-2
网站标识码:3704900002 鲁公网安备 370499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