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现就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范围
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33个行业,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属于本次清理整顿范围。(33个行业见附件3)
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范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见附件2)中除涉及清理整顿的其他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共91个行业)属于此范围。同时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程序
(一)、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办理程序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依据营业执照信息注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依据自身产能对照《名录》确定管理级别,同时按照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4、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二)、登记管理自行申报程序
排污单位依据自身产能对照《名录》确定管理级别属登记管理的,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登记表后(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和留存。
四、排污许可证申请或登记时限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范围目前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于4月2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范围的排污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新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
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无证排污情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不按证排污情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关于拒不整改情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经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其他情形。《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污许可申报流程图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0年3月10日
1、发证管理企业排污许可填报详细步骤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2019版)

3、纳入固定源清理整顿33个行业管理类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