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来自: 时间:2019-01-10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进入旺季,为进一步加强全街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导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等活动。
   
、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且只能购买个人燃放类的C、D级产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线投射、抛掷;(2)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4)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下列场所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5)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8)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9)区(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主动到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相关部门将视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派出所、安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
   
举报电话:派出所4618110;安监4622078张范市场监督管理所4611315。
   
特此通告


                     张范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