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机构设置
(一)综合科
1.负责党的建设、群团、意识形态等党的工作,负责文电、会务、督办、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工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大数据应用管理、网络安全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以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
2.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抓好人才培养、使用、考核、评价、激励工作。
3.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督导各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5.完成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项目服务与综合法规科
1.贯彻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和制度,负责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科技、污染源普查、生态形势分析、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工作,推进全区生态系列创建和美丽枣庄建设。
2.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全区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配合组织实施全区清洁发展机制相关工作。
3.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涉及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全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4.组织起草全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生态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协调、审核专项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清洁生产规划、政策措施,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参与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5.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6.完成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大气环境科
1.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全区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各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2.承担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全区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街道及重点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组织调度督导、预警通报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拟订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推动全区“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落实。
3.完成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生态保护与水土环境管理科
1.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经营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落实对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承担建立健全区“无废城市”创建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编制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2.负责全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承担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全区生态环境应急预案,承担全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响应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工作,指导各街道开展相关工作。
4.负责南四湖环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以及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做好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拟订全区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水功能区划,开展水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监督管理全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5.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承担全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协调、监督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壤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各街道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6.负责全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承担相应环境应急监测任务。
7.承担全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监控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相关信息公开、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负责全区新建、扩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联网检验申请的技术审核,负责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登记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柴油货车的路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集中停放地柴油货车进行抽测。
8.承担全区重点污染源和市级及以下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联网、日常监控、预警预报、质量检查、数据审核、统计分析、数据上报、备案收录等工作。
9.完成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以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等。
2.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执法职能。
3.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依法对全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及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4.参与全区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执法工作。
5.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计划、业务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开展综合执法业务培训。
6.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勤联动执法检查。
7.负责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拟定现场执法工作制度、程序等。指导各街道环保所规范化建设,督促检查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8.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下,会同有关区(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跨部门生态环境联合执法。
9.依法查处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移交的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案件线索。
10.负责社会满意度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社会满意度提升工作措施。承担各级生态环境信访(12345、12369、督察热线等)受理、协调、处置工作。
11.牵头配合做好各级生态环境环保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并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完成分局党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